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互联网 2008/05/30标签:

(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 ( 里 巷 ) ,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 一 ) 机 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 二 ) 非 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 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 一 ) 绿 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 二 ) 黄 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 三 ) 红 灯亮时,不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 四 ) 绿 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 五 ) 黄 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 ( 二 ) 、 ( 三 ) 项 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 车道灯信号: ( 一 ) 绿 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 二 ) 红 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 一 ) 绿 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 二 ) 绿 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的,可以继续通行; ( 三 ) 红 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 一 ) 直 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 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 二 ) 左 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 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 三 ) 停 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 手势信号: ( 一 ) 直 行信号:右臂 ( 左 臂 ) 向 右 ( 向 左 ) 平 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 二 ) 左 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时,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口右边无 横道的直行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 三 ) 停 止信号:右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 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