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服用减肥胶囊导致急性重金属中毒、中毒性肝损伤、铅中毒后轻度贫血,北京消费者刘女士将销售减肥胶囊的北京九棵树国际医药技术研究中心丰台第一分中心(以下简称九棵树丰台分中心)、北京九棵树国际医药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九棵树研究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17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刘女士损失共计42431.72元。
2006年8月10日,刘女士自九棵树丰台分中心购买了减肥胶囊,并服用。
数日后,刘女士出现恶心、呕吐、腰髋部疼痛、腹痛等症状。同年8月28日,刘女士前往北京友谊医院就诊。次日转入解放军307医院住院治疗。9月7日,刘女士出院。诊断为:1.急性重金属中毒(铅、砷、汞、铬、砣)2.中毒性肝损伤3.铅中毒后轻度贫血。刘女士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26869.97元。
法庭上,第一被告辩称,刘女士在法庭所作的陈述与起诉书所述事实不一致,我方只卖给她200粒减肥胶囊;刘女士向法院提交的减肥胶囊,不是在我处购买的;刘女士的出院诊断为铅、砷、汞、铬、砣中毒,而刘女士提供的减肥胶囊只检测到铅和砷,没有检测到其他常见毒物和药物。出院诊断和检测报告不能相互印证,没有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在刘女士住院期间,解放军307医院对刘女士提交的减肥胶囊进行了化验,结果为:砷浓度为3.6×105ng/ml,铅浓度为1.3×105ng/ml,没有检测到其他常见毒物和药物;刘女士购买的减肥胶囊系九棵树丰台分中心未经国家医政主管机关批准自行配制的药物。
法院认为,从本案现有事实来看,第一被告出卖给刘女士的减肥胶囊系其未经国家医政主管机关批准自行配制的药物,且胶囊经检测含对人体有害物质砷和铅。因此,法院认定刘女士服用第一被告的减肥胶囊与刘女士重金属中毒存在因果关系。对此,第一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的答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现刘女士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请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