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江苏消费者张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反映他于5月10日入住了罗湖区的某招待所,在工作人员介绍下花168元参加了“深港一日游”,结果被迫购买了一台价值800元的台湾品牌摄影机,对方还不给开发票。旅行社和招待所都称无责任,张先生不知该如何维权?
【律师点评】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本案中,导游带消费者张先生到“南澳码头”某小店强迫其购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前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例中消费者张先生有权主张损失赔偿。
张先生的索赔对象显然可以是某旅行社。但本案调查结果显示,导游是冒用某旅行社的名义以欺诈方式取得业务。因此旅行社如没有过错则无须对张先生承担赔偿义务,张先生仅可以追究导游本人的欺诈民事责任,如数额达到刑法上诈骗罪的法定标准,则导游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例中,招待所为消费者张先生介绍“深港一日游”并收取费用开具收据行为,实际上与消费者张先生之间订立了旅游合同,显然张先生可以要求招待所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金额。
【市消委会提示】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一是要认清旅行社的合法性,不要轻易相信来路不明的一纸广告。二是消费者不要被价格所蒙蔽。三是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的文本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四是消费者如在旅行途中遇到强迫购物,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以防自身利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