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街头,逛市场,常常看到降价促销。但商家对这类产品不负修理责任。《条例建议稿》对此说“不”。
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有瑕疵、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以下简称瑕疵商品),应当在购物凭证上予以注明具体的瑕疵内容,不得隐瞒,消费者不可就已标明的瑕疵内容向经营者主张修理、更换和退货。但经营者应当保证该瑕疵商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消费者因使用该瑕疵商品而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建议稿》规定,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和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形式出售的折价商品(包括服务,下同),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奖品、赠品、免费服务交付凭证和折价商品购物凭证,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和折价商品(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不得免除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条例建议稿》还规定,经营者采用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面对面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将其购买的条件、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告知消费者。采用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因收到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与广告承诺的条件不符的,可自收到商品15日内,退回商品或者书面通知经营者解除购买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费用。但消费者自行损坏商品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在收到货款后5日内交寄商品。经过催促后10日内仍不寄出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采用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其汇款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商品的,有权解除购买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