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经营者制定价格同盟
  2007/07/14标签:
同行之间因担心价格竞争而导致销售利润下降,往往制定“价格同盟”。《条例建议稿》就此作出规定,禁止这种做法。
  《条例建议稿》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得具有下列行为: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条件及收费项目;联合抵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条例建议稿》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二)不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五)要求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必须接受与该商品或者服务无实质联系或者不符合商业惯例的附加义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人在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