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问题而退货,这是常有现象,但往往退与不退,纠纷很多,扯皮不完,《条例建议稿》明确规定退货办法,分清责任。
《条例建议稿》规定,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全额退货,对缺陷无法消除的商品进行销毁;对已经提供的服务,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经营者应当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同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报告。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前款所列严重缺陷,且经营者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该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已经出售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对已经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建议。
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时,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经营者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一次性足额退清货款,并不得收取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经营者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的合格商品。没有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可以与消费者协商更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修理期限内修复,并在维修期间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使用或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替代物品使用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修复期限,经营者未在20日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或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替代物品使用费。经营者未在前述期限内修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退货。修理部位的保修期应当自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对于大件商品,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
《条例建议稿》还规定,经营者承担退货责任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