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先生反映,于2005年9月18日,在福田区某超市购买猪肺,回家食用后,大约二十分钟,出现心痛、心跳、心慌,大脑剧烈疼痛,随后全身肌肉剧烈疼痛,周身发拌。当晚立即采取对症治疗。第二天,打电话给商场负责人,对方表示如果是猪肺引起的,他表示会承担责任,并提出让消费者先把病看好。三天后疼痛缓解,于是将吃得剩余的猪肺送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是猪肺有问题,找到商场交涉,并提出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20000元的赔偿要求,商场要求消费者提出相关赔偿依据及票据。消费者称当时看病是找一位退休在家的朋友看的,既没有病历,也无处方单,他所说的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提供不出任何票据。商场方面不否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但在赔偿方面认为消费者证据不足,只同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适当补偿。
类似这类投诉还有一种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当消费者出现食物中毒现象后,开始找到经营者对方态度不错,并口头承诺承担责任,所以消费者也就没有做取证工作,事后找到经营者赔偿时,对方则以消费者证据不足而拒绝赔偿。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解答:
上述案例中,商场方面的态度和作法是正确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或其它受害人因购买、使用商品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由于消费者在使用商场销售的产品受到人身损害的后果,商场应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大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商场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票据,以确定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的具体赔偿金额,合理合法。
至于消费者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司法实践一般要看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如未造成严重后果,消费者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市消委会提示:
如消费者遇到前述不幸情况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消费者在平时购物时,应养成索要票据的习惯。遇到危情不要忘记及时与经营者联系,对经营者的口头承诺不要轻信。
二、 应及时到正规的医院治疗,同时保存看病历资料、医药费单据,以备日后索赔。
三、 保存所购物品,以证明使用所购物品与人身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四、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危情,根据需要取得确凿证据,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