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三包”究竟从何日开始
 熊汉东 2007/07/06标签:
消费者陈先生于2005年4月20日在华强路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批家用电器,其中有一台分体式空调机。因为是预备到新房使用(当时新房正在装修),所以,购买时没有试机。2005年5月7日,新房装修完毕,将所购的家用电器拆开,并通知经销商场上门安装好后试机,发现分体式空调机不能经常运转。陈先生将此情况反映到商场,商场负责人以空调已经超过了7天之内包退,15天之内包换(国家几个部委颁布的三包规定)为由,拒绝了消费者提出的换货要求,只同意为消费者维修。消费者认为:我的空调买来后一直没有打开包装,而且打开包时商场安装人员也在场,充分证明,我买的空调机没有使用过,商场应该无条件为我换机。类似这样的投诉在消委会投诉中时有发生,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营者知道消费者是首次打开使用;另一种是消费者不能证明是首次使用。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解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同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据此,如消费者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从商品购买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包退、包换的期限向经营者主张包退包换的权利。否则,如超过主张包退包换的期限,那只能要求经营者承担维修责任。包退、包换的期限是从产品售出之日计算的,而不是从消费者首次打开包装,开始使用之日,也与商场工作工作人员是否在场无关。因此,本案消费者不能要求经营者换货或退货,而只能要求其免费修理。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主要性能故障,在修理二次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免费调换同型号的产品;如无货更换,可要求其按原销售价退货。
  市消委会提示:从市消委投诉情况来看,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历来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其中部分投诉就是上述这种情况。所以市消委会特别提示:消费者购买商品,特别是电子、电器类商品时,一定不要忘记选购、试机,不急用的商品,尽量不要购买,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人在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