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撤柜后产品保修谁负责?
 熊汉东 2007/07/03标签:
消费者徐小姐于2003年3月在红荔西路某英语专卖店购买了一台英语通,使用了三个月左右,机子出现故障,去找专卖店维修,才发现专卖店已经不在了,电话也打不通,打电话到总公司电话提示有故障,所以将英语通一直放在抽屉里。前几天通过其他方式又找到了另外一个电话号码,能联系上该公司了,徐小姐将情况一说:该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已经超过保修期,要收费50元,尽管50元是小事,但作为消费者会很不舒服,明明是在保修期骨出的故障,由于消费者找不到专卖店而得不到及时维修,厂家应该承担这部分责任。
  当时购买英语通时也是冲着增值服务去的,当时他们承诺免费赠送由外教主讲的12次课程辅导,在购买机的时候徐小姐听过一次,后来由于专卖店撤消再也没有机会参加课程辅导了,而且他们也不及时通知消费者。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据此,徐小姐如确有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英语通确系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且因经营者专卖店撤销和电话故障的原因,无法在保修期内要求经营者修复,则经营者应当承担维修责任,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如没有证据证实,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增值服务问题,本律师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增值服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买卖合同约定的卖方的附随义务。经营者违背承诺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市消委会提示:类似消费者徐小姐的经历在消委会投诉中时有发生,经营者因故发生地址变动也很正常,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如何将变更后的新地址告知消费者;另一方面,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被动的等待,而是当发生经营者地址发生变更后,如自己无法查找到经营者新的地址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查询或投诉。按有关规定,如经营者地址发生变更时,一定要到工商局办理地址变更手续,所以其工商注册资料里面有经营者新的地址。即是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一时找不到,但当时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有记录在案的资料,其时效也可得到延续,避免除了因证据不足而权益受到损害。
人在深圳